产品碳足迹核查机构认可方案!
2024/01/09 01:01:37为响应国家双碳政策,丰富审定与核查认可制度体系,填补我国产品碳足迹核查认可制度空白,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拟在“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制度”门类下建立“产品碳足迹核查机构认可分项制度”。特制定CNAS-CNAS-SVXX:202X《产品碳足迹核查机构认可方案》,现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
申请机构:除应满足 CNAS-RV01《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5.1.1 条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法规法规及规章要求,且在申请的每个大类中至少配备2名符合CNAS-CV01、CNAS-CV02、CNAS-CV03、CNAS-CV05及本文件的要求的专业核查员。
C1.1 核查人员的能力应满足 CNAS-CV01、CNAS-CV02、CNAS-CV03和CNAS-CV05中的相应要求。
C1.2 机构参与核查过程的人员应具有温室气体、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学和产品碳足迹相关方面的相关背景和知识,如产品类别规则(以下简称“PCR”)、产品碳足迹系统方法、全CAS-SVXX:202X球变暖潜能值(GWP),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等。此外,审定人员/核查人员应至少充分了解如下相关标准:
GB/T 24020-2000《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和声明 通用原则》;
GB/T 24025-2009《环境标志和声明 III型环境声明 原则和程序》;
GB/T 24040-2008《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原则与框架》;
GB/T 24044-2008《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要求与指南》;
ISO14026:2017《环境标签和声明——足迹信息交流的原则要求和指南》;
ISO/TS14027:2017《环境标志与宣告——制定产品类别规则》;
ISO/TS14071:2014《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估 关键评审过程和评审员能力》;
《产品碳足迹核查机构认可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