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黄河河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9/30 04:09:47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黄河河务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水规字〔2025〕4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黄河河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权制度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黄河水用水权交易,进一步完善我省用水权交易制度体系,推动黄河水跨区域优化配置,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制定了《山东省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黄河河务局
2025年8月19日
山东省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破解黄河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有力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关于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的意见》等,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引黄供水区内设区的市之间黄河干流地表水用水权的交易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实行总量控制和统一调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 交易期间,交易水量占转让方所在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黄河水量分配指标,不占受让方所在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黄河水量分配指标。交易期满后,交易的用水权归还转让方,交易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 可交易用水权明晰
第六条 山东省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批复的可用水量,作为相关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在黄河流域的用水权利边界。黄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批复的可用水量,作为相关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在黄河流域相应调水年度的用水权利边界。调水工程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该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
第七条 山东省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以及年度黄河水量调度计划内的结余、预留或闲置等水量可以开展交易。
鼓励并支持取用水户之间开展跨区域取水权交易。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鼓励其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有偿转让相应的取水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
(一)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的;
(二)实际用水量超过分配黄河水量指标的区域或黄河地表水超载地区,向区域外交易用水权的;
(三)交易可能对第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四)区域供水对象包括以下情形的: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用水定额标准的新增取水建设项目;
(五)用水户用水不符合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要求的;
(六)不符合取用水监测计量有关要求或交易主体存在取用水严重失信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用水权交易的情形。
第九条 严格管控因交易新增引黄灌溉用水量,严格管控从引黄供水区域向外区域转让用水权。
第三章 用水权交易
第十条 黄河供水区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预留或闲置水量开展跨区域的用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在上下游、左右岸间有序高效流转。鼓励区域之间依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开展用水权交易。
第十一条 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可采取公开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的,交易主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或受让的意向,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通过水权交易平台签署协议成交。
第十二条 交易水量应根据区域用水效率、用水结构、节水水平,区域用水权利边界内的结余、预留或闲置水量等进行初步核定。
第十三条 以水量分配方案指标进行交易的,交易期限不应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有效期;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进行交易的,应在同一调水年度内开展交易。
涉及取水许可管理的,交易期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有效期一致。
第十四条 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的价格一般由交易主体根据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的基准价格协商或竞价确定。交易基准价一般综合考虑水资源供需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源类型、输水成本、历史交易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就交易主要事项达成一致后,提交交易申请报告,阐明交易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以水量分配方案指标进行交易的,向山东省水利厅提交交易报告,山东省水利厅会山东黄河河务局组织审核,并书面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进行交易的,向山东黄河河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山东黄河河务局会山东省水利厅组织审核,并书面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六条 交易审核批准后,交易主体按照全国水权交易平台规定的交易流程开展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主体将交易协议报山东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备案,并申请权属变更。
山东省水利厅通过山东省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管控指标监管备案等方式,山东黄河河务局通过制订或调整年度黄河水量调度计划等方式,对权属进行变更。
用水权交易需要调整引黄口门工程取水许可水量、取水用途的,应按规定报请黄河水利委员会调整。
第十八条 交易期限届满后,交易双方协商延续交易的,须重新办理交易手续;不再延续交易的,用水权归还转让方。
第十九条 探索省级水银行建设,采取回购(收)等收储方式,完善丰富交易措施。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重点对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后双方用水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监管,跟踪评估用水权交易效果。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主体取用黄河水资源,应遵从《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有关规定。
黄河水情发生重大变化、区域出现干旱灾害等紧急情况,必须服从黄河水量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二十二条 在用水权交易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扰乱交易活动,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的,暂停用水权交易活动,造成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主体之间发生用水权交易纠纷的,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向交易平台提出调解申请、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协商、仲裁或判决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山东省水利厅和山东黄河河务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9日。
第二十六条 黄河水跨县(市、区)用水权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025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