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基本功之碳排放核算:区域、行业、企业、项目、产品五大层级碳核算最全梳理
2025/10/20 05:10:13本文以实用全面为目标,围绕区域、行业、企业、项目和产品五个层级,系统梳理碳核算方法及指南标准。全文约4000字,内容详实,图文丰富,文末有相关资料打包下载链接,十分精彩,不要错过。
有个短句描述非常经典:“区域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形象展现了五个层级从宏观统计到微观核算、从政府管控到市场引导的关系。
区域碳考核:双碳工作的“总指挥官”,以地方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总体情况为依据,对地方政府开展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每万元GDP的碳排放量)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地方党政负责人工作评价,直接决定了行业碳管控和企业碳管理的工作重点。
行业碳管控:双碳工作的“行业指挥官”,在区域碳考核目标确定后,农、林、牧、渔行业,工业,建筑行业、交通行业等行业主管部门,立足行业实际,分别牵头设定本行业“双碳”目标,完成本行业的节能降碳管控。
企业碳管理:双碳工作的“接力者”,企业碳管理是区域碳考核目标达成和行业管控要求落地的“轴承”,企业按照碳考核目标和碳管控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和产品生产,在“双碳”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项目碳评价:节能减排的“最小评价单元”,企业生产经营一般以项目形式推进,项目投产前要通过发改部门的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项目投产后要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碳排放核查。
产品碳足迹:产品的“绿色身份证”,产品从原材料获取到产品交付直至废弃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核算,是产品之间绿色低碳水平比较的重要依据。
目前,碳排放核算主要有直接测量和间接测算两种方式。
直接测量包括直接测碳(实测法)和卫星观碳,间接测算包括物料(质量)平衡法和排放因子法。
目前,我国发布的相关标准和指南中常见的碳排放核算方法都是排放因子法,也是国际上是适用范围最广、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碳核算办法。
方法:通过安装监测仪器、设备,实时监测排放源的二氧化碳气体的浓度和流量等数据,实现碳排放量的精准计量。
优点:计量准确性高、时性强。
缺点:需要巨额投资进行设备改造。
适用场景:具备连续监测条件的排放源,例如火电厂等。
方法:利用全球碳卫星结合星载高光谱温室气体探测技术,获得地区二氧化碳在大气中的含量,经过采样和数据补全等过程处理,实现全球各地区内二氧化碳浓度分布监测。
优点:监测范围广。
缺点:只能监测区域碳浓度状态,不能直接监测特定碳排放源碳排放量。
适用场景:推演、预测全球及区域碳排放情况。
方法:基于物质守恒定律的科学计算方法,由原料输入碳含量减去产品碳含量和废物中的碳含量得到碳排放量。
二氧化碳排放量=(原料含碳量 - 产品含碳量 - 废物含碳量)× 44/12。其中44/12是碳转换成二氧化碳的转换系数。
优点:针对单体设备,测算的准确性高。
缺点:应用范围有限,依赖于准确的质量、流量和成分数据。
适用场景:适用于企业或工业生产过程(如钢铁、水泥)的非燃料燃烧排放核算。
方法: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碳核算办法,针对能源燃烧、工业生产等各种碳排放过程,将其活动水平数据(针对能源燃烧指消耗量,针对工业生产指产量)乘以相应的排放因子得到碳排放量。
温室气体(GHG)排放=活动数据(AD)×排放因子(EF)。
优点:国际通用,适用性强,应用范围广。
缺点:大量依赖于统计数据,对数据要求较高。
适用场景:行政区域、行业、企业组织、项目、产品等不同维度对象碳排放核算。
以上介绍的四种方法并非互斥,在实际碳排放核算中,需要根据核算目的、排放源特征和数据可获得性等因素,灵活选择单一方法或组合使用多种方法。
例如,对一个火力发电厂进行碳排放核算时,燃煤产生的排放可采用排放因子法,脱硫过程排放可采用物料(质量)平衡法,而对关键排放口则可使用实测法进行直接测碳,从而获得全面准确的排放数据。
随着碳核算需求的多样化和技术的发展,这些方法也在不断演进和完善,以应对不同场景下的核算挑战。
区域层面碳核算结果是考核地方政府碳管理水平的依据,更是制定节能降碳政策的依据。
区域层面碳排放核算是各个层面碳排放核算的“指挥棒”,在各层级在碳排放核算中处于“龙头”地位,引领着行业、企业、项目、产品其他四个层级的碳排放核算。
核算方法及数据特点:排放因子法为主,考虑省际间电力购入及外售,主要依赖于宏观统计数据。
省级碳排放核算方面,2011年,结合2005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编制经验,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发布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简称《2011年省级指南》)。
近年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的国际规则不断更新,我国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也不断完善,为更好地同最新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以及国际规则衔接,充分吸纳各地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的良好做法实践,生态环境部组织对《2011年省级指南》进行修订,并于2025年8月5日,发布《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修订版)》(简称《2025年修订版省级指南》),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地市层面碳排放核算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尚未有官方权威标准,长期以来地市层面碳排放核算主要参考省级层面标准。
2024年10月,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明确提出“鼓励各地区参照国家和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按照数据可得、方法可行、结果可比的原则,制定省级以下地区碳排 放统计核算方法”,标志着国家层面已经开始启动地市层面碳排放核算方法工作。
此外,根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息,由生态环境部主管的国家标准《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已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立项,项目周期为18个月,标准预计将于2027年正式发布。
区域碳核算相关资料,文末有下载链接,内容见下图:
行业层面碳核算需结合各行业生产工艺特点,分别制定核算标准,主要包含直接排放(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间接排放(外购电力、热力)及过程排放(化学反应)三方面。
核算方法及数据特点:融合应用物料(质量)平衡法(生产过程),排放因子法(燃料燃烧),有条件的行业采用直接实测法,主要以来行业宏观统计数据和专项调研数据。
2013至2015年期间,国家发改委针对不同行业发布了《中国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包括24个行业。
虽然指南发布时间较久,但相关核算思路方法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生态环境部2018年成立之后,陆续发布了系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先后涉及发电、水泥、铝冶炼和钢铁行业。
行业碳核算相关资料,文末有下载链接,内容见下图:
企业(组织)是碳排放核算的最小组织机构单元,选择包含“组织”这个词的主要原因是涵盖范围更为准确,因为向事业单位等非企业主体也存在碳排放核算场景。
企业(组织)碳排放核算一般分为边界确定、数据采集、排放核算三个步骤。
边界确定方面,一般包含时间边界(如确定基准年)、组织边界(通过股权或控制权法确定核算组织范围)、运营边界(确定覆盖CO₂、CH₄等哪些温室气体)等。
数据采集方面,也要明确采集哪些范围的数据,主要包含范围1(直接排放:燃料消耗、工艺排放等)、范围2(间接排放:外购电力、热力等)、范围3(一般不纳入核算,价值链排放:供应链物流、产品使用等)。
企业碳排放核算一般直接遵循参考所在行业碳核算的指南标准,具体标准指南内容同上一章节。
项目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单元,核算也需要专门的方法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碳市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和碳金融服务等涉碳新兴业务,都需要项目层级的碳排放核算作为依据。
当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并于2025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开展碳排放评价的有关流程及要求,有关省市下发了试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的通知。
但是,国家和省级地方政府层面尚未发布如何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的具体标准,目前仅有深圳市于2025年7月1日发布了地方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技术指南》。
项目碳核算相关资料,下载链接见文末,内容见下图:
产品层面碳排放核算就是常说的碳足迹,全生命周期评价方法(LCA)衡量的围绕产品的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处置等环节相关的碳排放。
一般分为从原材料获取到产品交付(摇篮到大门),从原材料获取到产品废弃处置(摇篮到坟墓)两种核算范围。
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指导制定的国家标准(GB/T 24067-2024)《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简称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已由2024年10月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正式批准发布。
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主要借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O 14067国际标准,采用与国际通行的生命周期评价标准(GB/T 24040和GB/T 24044)一致的方式,规定了产品碳足迹的研究范围、原则和量化方法等,为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和数据国际交流互认打下基础。
同时,为全面反映我国在产品碳足迹领域的工作情况,,生态环境部编制了《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进展报告(2025)》(以下简称《进展报告》),并于2025年“全国低碳日”(6月25日)正式发布。
《进展报告》系统梳理了2024年以来各部门在产品碳足迹领域的工作进展,从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构建多方参与工作格局、推动规则国际互信、加强能力建设四个方面介绍相关工作成效,并对未来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作出展望。
产品碳足迹相关资料,下载链接见文末,内容见下图:
随着碳排放核算需求的多样化和技术的发展,核算主体还应密切关注国内外各层级核算方法的最新发展,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和方法,以应对不同场景下的核算挑战,确保核算工作符合最佳实践和最新要求。